夫妇之间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使用其名义并承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
债务,而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这也被视为是夫/妻共同负债。
然而,倘若夫/妇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以个人名义承担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
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当
债权人为证明此笔债务的实际用途是用于夫妇共同生活、经营共同生产或依据夫妇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可被排除在外。
通常来说,夫/妻共同的债务主要涵盖了如下几部分:
(1)在
结婚前由一方借取资金购买的财产已转变为夫妇共有的资产,且为购买该等所有物所承担的债务;
(2)夫妇为保障家庭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3)夫妇双方合力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者一方向生产经营活动投入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与另一半分享的债务;
(4)夫妇任一方或双方因患病治疗及对负有法定责任的
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承担的债务;
(5)为了抚育儿女需承担的债务;
(6)为了
赡养有赡养责任的长辈而承担的债务;
(7)为了支付夫/妻中任何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需要承担的债务;
(8)为了支付正当且必要的社交活动费用而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