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劳动者拒绝签署
劳动合同时,劳动
仲裁部门或许会判定他们
胜诉。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当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时,其雇佣机构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其终止
劳务关系,并且无需对其进行任何
经济补偿补偿。
从劳务关系开始的那一刻算起的一个月期限内,若劳动者未能在收到雇佣机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与之达成正式的
劳务合同;
雇佣机构便有责任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务关系。
其次,如果雇佣机构未能在这段时间内在与劳动者签约时使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即自劳务关系开始之后的一个月期限结束后,雇佣机构仍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且这一行为持续了超过一年,那么雇佣机构则有义务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于正常
工资的薪酬。
值得注意的是,
双倍工资从劳务关系开始后的第一个月算起直至劳动者实际服务的月份,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在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供以下相关
证据来证明自己与雇佣机构之间确实存在着
劳动关系:
1、包括但不限于求职登记表、
入职工登记表、聘用通知书以及面试通知短信等在内的材料;
2、劳动防护服装、进出通行证、工厂门禁卡、工作证、技能认证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年度核查记录等能证明劳动者职务及身份的证件;
3、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清单、工资收入证明、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单、
企业年金凭证、
住房公积金账户详情或其他发放工资记录在内的文件资料;
4、考勤打卡记录、考勤统计数据、
加班通知等等相关信息;
5、从其他劳动者那里收集到的关于证实各方服务关系的
证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