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之所以要求将
债务免除事宜征得
债务人同意,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债务关系是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特定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而创建的
法律关系,其成立与否不可仅仅依赖于单方面即债权人的意思表示;
其次,免除债务的决定可能蕴含着其他动机或目的,为了避免债权人滥用此项权利从而对债务人造成损害,免除权的实施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方可合法生效。
二、关于债权人免除债务这一行为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免除债务属于无因行为,其行为效果独立于引起其产生的原因关系;
其次,免除债务属于无偿行为,无需支付相应报酬;
再次,免除债务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作为前提条件,只需要通过明确的书面声明即可;
此外,免除还是一种处分自身债权的行为;
同时,免除还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期限;
最后,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选择对债务进行全部豁免;
在履行免除义务时,债权人需直接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
代理人进行沟通并通知,向他人传达免除意思的行为则不具备法律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
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