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由父母亲馈赠房屋事项,它是否归属成为夫妇共有的财产呢?对此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境进行探讨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062和1063条之相关规定予以分析:
1.若男女夫妇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已就其间财务状况达成了书面协议,且此协议具有
法律效力,发现则应依照协议之规定进行判定;
2.如夫妇间未就财务达成书面约定而父母却明确表示将其
房产赠与予婚生子女个人,此类情形下此房产则枚属于子女个人私有资产,非为夫妇
共有财产;
3.然而若父母并未明确表达房产仅属一方之子/女所有之意向,这类馈赠行为应被视为男女双方共同接受
赠予,进而使其成为夫妇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