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连带责任的责任比例问题,这取决于相关
当事人之间有无明确的协议约定。
若无任何约定,则承担平等责任;
而若各方遭受损失的程度不同难以判定责任大小时,应实行平均承担责任。
如实际责任超出其所负担的责任份额,他方可以向其他连带
责任人求偿。
连带之责则由法律
法规或当事人约定决定。
连带责任属于中国的
民法体系中尤为重要的一种
民事赔偿机制,旨在给予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与救援,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适用法律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以充分保障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依照规定,假如当事人在
保证合约中明确条款保
证人及
债务人为连带
责任主体,那么该类情况即属于
连带责任保证。
至于
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撒销了
债务或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情况,债权人既可要求原债务责任人继续履行原先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
担保范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