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法人须负起其所有财产作为
民事责任的终结者。
因此,当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它将负责通过自己全部的财产来清偿全部的
债务。
与此同时,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任何营利法人的投资人都禁止滥用法人原本享有的独立地位以及投资人应享有的
有限责任制,从而损害了法人
债权人的权益;
它们同样严禁滥用以上两项规则,为逃避债务提供条件,若严重地侵害了法人债权人的权益,则应对法人所承担的债款附有
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
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
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