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盗窃罪系规定
犯罪主体采取秘密方式实施
窃取他人财产,从而达到
非法占有的目的。
该行为主要包括
盗窃数额越多越大,或惯犯盗窃、
入室盗窃、
持械盗窃,以及在公共场所
扒窃他人财务等几种类型。
若在盗窃过程中,财产已成功从受害者手中移离,即可视为盗窃罪的完成,即便之后回收被盗财物,亦不能改变罪行已经成立这一事实。
下面我们将详细分析其中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如何确认其既遂标准,存在不同观点。
然而,
刑法界普遍认可的一个观点是“失控+控制”理论。
也就是说当盗窃行为已使得
被害人无法再对该财物进行掌控,或者
行为人已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此时便可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状态。
然而,这所谓的失控和控制通常情况下是同一概念,即当被害人失去掌控权时,行为人获得了该财物的
控制权。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失控和控制两种状态并不完全相同的现象,即被害人虽然已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但行为人却尚未掌控该财物。
对于此类情形,同样应当被判定为盗窃罪既遂;
此种认定并非单纯将注意力集中于行为人是否占据财物控制权上,更重要的关注点在于被害人是否已经失去了对此类财物的支配地位。
正因如此,即使行为人尚未实际掌控财物,如若被害人已经失去相关控制权,那也应该被视为
犯罪事实宣告既遂。
而不应简单地以未遂为由轻易忽略。
对于盗窃罪来说,危害性程度的衡量不仅仅取决于
犯罪行为人对于财物是否能够实现有效控制,而且更为关键的在于受害者是否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权利。
总的来说,无论出于何种理由,盗窃行为一旦发生,被害人就会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
法律对于这类案件的
处罚,除了要符合
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同时也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维护公平正义,严格司法程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