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合同解除事宜,既非必然要求发出书面通知,也并非仅有此一种途径可供选择。
当合同当事方决定启动合同解除程序之时,应当先进行事先通知,告知相对方具体事宜,而该合同便会在接到相关通知之日起正式失效。
因此可以看出,若在双方已签订之合同中未对
解除合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那么选择发出书面通知作为唯一途径来终止合同实为非必要且并非唯一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