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法院判定夫妻双方
离婚的唯一依据是必须存在双方之间的感情严重破裂的情节。
若有任何一方主张离婚,可先通过相关机构斡旋、调解后再决定是否最终发起
离婚诉讼,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裁决。
在对此类离婚案件进行审查时,人民法院应恪守审慎原则,尊重
当事人的感受和权益,并充分展开调解工作,力求使双方能够重归于好。
然而,当确认感情早已无可挽救,调解无果后,则应当依法准予夫妻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