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刑法所规制的两类
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和
盗窃罪。
在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应着相应的
刑责与罚则:
1.当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处于五年以下
刑事责任年限内或被判处
拘役的范围内,且
涉案金额达到了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应当被判定为
数额较大。
这类行为需要承担的刑责是进行五年以下
治安处罚,并且同时面临着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的
处罚。
2.当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及金额进一步扩大,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事责任年限内,
犯罪者同时需承受单处罚金的
刑罚,罚金金额区间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3.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若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及到数额极其重大,致使犯罪者需要接受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重判,对应的罚金制定规则则不变,仍按照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标准进行处罚。
4.如果犯罪者在实施上述信用卡诈骗活动时,使用
伪造的银行卡、作废的银行卡或是
冒充他人身份进行操作等特定行为,或是以恶意透支方式进行操作,那么将视为情节更为恶劣,应按照更严厉的法条规定来定罪量罚。
其中,恶意透支作为独立的
犯罪类型,是指
犯罪主体因
非法占有所求而利用
信用卡进行超过规定额度或者
逾期未偿付的行为,显著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欠款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当有犯罪分子通过盗窃的方式获取了其他
受害人的信用卡之后,再对其进行实际使用,这种情况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项下进行
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