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判决意味着对该罪犯判处
有期徒刑3个月的
拘役,然而,不必进行实际的监狱服刑,而是豁免其被
羁押于狱中的时间,取而代之地,将6个月作为
缓刑考验期。
在这段
缓刑期内,若罪犯能够恪守
缓刑的相关规定,如无任何
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发现新的
犯罪事实,那么等到缓刑期满之后,原来针对他所判定的
刑罚便自动撤销,不再强制实施。
反之,如果罪犯在此期间再次
触犯法律,或者有新的
犯罪行为被揭露出来,那么缓刑期将会立即中止,并将其收归司法机构进行重新惩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罪犯的表现如何,在这段缓刑期内都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尊重法律和
行政法规,认真接受司法监督;
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向负责执行缓刑的监管部门报告自身的活动轨迹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
累犯和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