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员工在孕期即发现其工作环境中存在以下有毒有害物质且其浓度超出了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则企业有义务对其进行岗位调整以保障其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如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以及甲醛等;
2.对于参与抗癌药物制造或己烯雌酚生产过程的员工,以及负责接触麻醉剂气体等危险化学品的员工,企业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3.在处理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或者应对核事故及放射事故的紧急情况时,也需对可能在此类工作环境中的孕妇执行岗位调配措施;
4.员工处于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的第三级或第四级高处作业环境中时;
5.当员工处于冷水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第三级或第四级冷水作业环境中时;
6.当员工处于低温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第三级或第四级低温作业环境中时;
7.当员工坠入高温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第三级或第四级高温作业环境中时;
8.当员工处于噪声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第三级或第四级噪声作业环境中时;
9.当员工处于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所规定的第三级或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环境中时;
10.若员工需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参与潜水作业,或者必须在伴有强烈振动的环境中工作,或者频繁面临弯腰、攀爬、下蹲等活动,则其所在单位亦须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岗位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