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决定某婚前股票的婚后收益究竟应归属于何种财产类型时,首要面临的核心问题便是股票价值增长的根源在于其自然增值抑或是因某人之主观努力而实现的。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若股票增值系源于自然增值所致,则该项收益被视为
个人财产,不可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反之,若股票增值与个人努力密切相关,则该增值将成为
婚后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