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违约所引起的
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负担之列。
所谓“
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地说,即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得到其中一方在事后明确追认的共同合意所引起的债务;
除此之外,还包括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有一方以个人名义来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因此,某一方的
违约行为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