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并不必然构成金融
欺诈犯罪。
唯有在其
行为人故意开出空头支票,其目的在于图谋骗取他人财产利益,并且造成
被害人财物损失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构成
票据诈骗罪。
具体而言,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构成本罪的角度来看,它主要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即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产生了冲击。
其次,从该罪的客观方面看,它表现为
犯罪行为人利用金融票据实施诈骗活动,从而诈骗钱财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
第三,就本罪的主体而言,它适用于所有普通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最后,从该罪的主观层面上讲,它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为之,且犯罪人必须存在
非法占有财产的意图。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票据诈骗罪,是指向企图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借由使用金融票据等手段来实施诈骗活动,使得其获取到某些较大数额的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
汇票、
本票、
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