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并不承担由于本次
交通事故导致的
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然而,受害方可以寻求
侵权行为方来承担此项费用。
停运损失主要是指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现对车辆的损坏,若受害者正是使用受损车辆从事货物运输或客车运输业务,那么在受损车辆修复期间内,因为不能正常地开展货物运输或客运运营业务所带来的经济收入减少,以及每日产生的停运损失,都应当由涉及到这次事故
责任方按照规定对此种损失予以
赔偿。《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