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能及时享用带薪
年假的群体在遭到解雇时所能获得的补偿问题:
首先,应当计算出该名雇员在过去的一年之中在当前公司所度过的日历天数与全年法定标准的365天之比之后,再乘以其应当享受的全年带薪年假天数,再减去已经被安排的带薪年假天数,最终获得的余数便是尚未被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计算结果小于1整天,则不应当向该名雇员发放这段时间的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其次,若是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满足员工或企业提出的利用年假的需求,是否能够得到3倍工资补偿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这其中,
劳动者本身不同意双方协议的不予考虑;
而必须要在经过企业对工作实际情况和员工自身意愿权衡之后,并且征求到员工同意后,从而选择不予安排
休年假的,才能得到3倍的工资补偿。
判断“自愿”程度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足够的书面材料来证明员工确认了这一决定。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在考虑到生产和工作的全面情况下,结合员工的个人意愿,作出有关如何妥善安排带薪年假的决策。
然而,如果由于工作需求确实不能给员工安排年假,或者需要跨越一个完整的年份来安排年假,那么应该取得员工的同意。
对于那些决定不休息带薪年假的员工,他们应得的未休年假天数,应当通过按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的方式向其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
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应休未休的
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