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只要投保人并未对受损车辆实施任何修复措施,便依然拥有申请
保险理赔的权力。
实际上,不论投保人本身是否会对受损车辆进行修复,亦或者是由何人负责修复事宜,所涉及到的维修工时费在法律制度上都是被严格定义为必需款项。
因此,当投保人在事故中实际产生了必不可少且合理的财产复原所需费用,那么这就自然成为了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的法定范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