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夫妇之间的关系破裂至无法修复,那么,英属哥伦比亚省或加拿大任何其他司法辖区的法院也许会做出
离婚判决。
然而,如果存在如下所述的其中任何一种情形,那么,即使经过法院调解后仍未能得到恢复,仍需依法予以准许离婚:
(1)已缔
结婚姻关系者再次与他人进行结婚或类似婚姻行为;
(2)对婚姻伴侣施行
家庭暴力或长期性地进行虐待以及遗弃处于家庭义务中的对方;
(3)对于某些不良嗜好,如赌博或者吸毒等,尽管受到过多次惩罚,却仍缺乏自行控制的能力;
(4)因为感情摩擦,双方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的时间;
(5)伴随其他一系列的事件,从而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论是在婚姻过程中还是在婚姻结束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