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尊重并切实保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女性理所应当享有随时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的权利,然而,最终决定由法院做出判决是否许
可离婚,则依然取决于通过何种形式判定的夫妻双方情感是否真的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这是法律判定是否允许
离婚的根本依据。
因此,即便当其中一方选择
离家出走,女性仍然保留有合法权益
起诉离婚的机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