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涉及
醉驾行为的案例时,检察机关往往会对被告人的情况进行全面且细致的审查和评估,以便决定是否放弃
起诉其
罪名。
这主要涉及到符合法定不
起诉的条件,即确认该醉驾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轻微且无重大危害性,从而无法归类为
犯罪行为。
而若确定醉驾行为属于“
犯罪情节轻微”,此时就要从多方面共同考量如下几个因素:
1.被告人体内血液酒精浓度是否达标:
依据相关
法规和标准,驾驶者体内的酒精浓度如超过或等于每百毫升80毫克,就被判定为
醉酒驾车。
当然,各个地方政府对于醉驾的
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普遍来说,80毫克以上至一定剂量以下的情况下,只要未产生严重危害则有可能适用不起诉。
比如在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发表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危险驾驶(醉驾)
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如血液
酒精含量低于每百毫升150毫克,且无需加重惩罚便可适用相对不起诉,同时还详细列举了当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下(仅挪车,有紧急事由,主动停车一段距离等)的情况下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具体例子。
2.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流程是否合规:
若在血样采集、存储、送验的过程中有任何操作上的漏洞,那么检察院通常都会以“鉴定意见存在争议因此不予采纳为
证据”为理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醉驾行为本身是否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
这需要综合多个要素进行判断,例如醉驾事件发生的时间段、驾驶的路段、究竟是属于运营车辆还是被非法改造过的
机动车,车上旅客人数等等。
此外,还需要对醉驾者曾经是否有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否有过交通事故及是否导致
人员伤亡情况的出现、犯罪的悔悟程度、之前是否
有前科记录等情况进一步了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