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在夫妻
两地分居时期,其男方在女方未获悉的情形之下对外借贷,倘若该笔款项被用于维持家庭日常开支,那么在双方
离婚之际,就必须被认定为共同承担之
债务。
另一方面,若这笔分割期内所累积的债务并未实际应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之中,那么在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之时,这笔债务将无法归属为共同承担的范畴,而应规定由男方独自承担
清算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