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存在不
起诉的情况,所幸满足特定条件之下,便可豁免起诉。
有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能否作出不起诉裁决,主要遵循着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当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检察院补充调查的案件之后,经过重新评估依然发现这些案件中的
证据仍显不足且无法达到
起诉条件时,此时检察院才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如果
犯罪嫌疑人存在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定因素,那么检察院也应该宣布不起诉。
这里所说的特定因素具体包括哪些,在具体案例中还需详细分析;
3、检察院经过细致审查后,会判定该案并无
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该人的
刑事责任。
若判断属实,则这个案件可能也就不会被
提起公诉了;
4、最后一种常见的不起诉
案件类型就是,涉案者的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根据
刑法规定,没有必要对其判处
刑罚或者应予免除其刑罚,那么检察院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的要素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首先,从
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无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的罪犯;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分析,这些
犯罪分子通常都是明知自己正在协助他人进行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但却选择继续犯错而非及时止步;
第三,犯罪客体很明确,那就是损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和秩序;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说,这个罪行主要是通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加以实施,而这些行为必须达到相当程度的恶劣性质才能成立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