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人
民法院依法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不同
刑罚种类的
犯罪份子,在
刑罚的执行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监管规则,积极接受司法机关的教育与改造,确实展现出自己诚挚的忏悔之情以及改过自新之心,甚至在司法实践中有显著
立功表现的,则其在审核后可酌情予以
减刑。
2.然而,如若犯罪份子在服刑期间具有以下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表现,也应得到司法机关的考虑并给予适当的减刑:
(1)积极制止他人进行重大
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如实揭发监狱内外存在的重大
犯罪行为且经过查证属实;
(3)具备杰出的发明创造能力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重大创新改进;
(4)在普通的生产生活情境中勇敢地伸出援手救助他人生命;
(5)在抵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6)对于国家和全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的。《
刑法》第六十八条
【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