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自愿
解除劳动关系者无法申领
失业救济金。
因为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只有在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的工作中断情况下,才具备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因此,当员工自行决定结束雇佣协议时,其所涉情况属于自我主动停止职业生涯,并不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所以并不能够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