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上述格式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不当理由或方式,任意地减免或减轻自身责任;
或是大幅度增加对手责任负担,或者对竞争对手重要权益有针对性地下了限制;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过制定上述条款来排挤、剥夺对手的关键权益;
3.申请的格式条款导致了他人身体上受到伤害;
4.由于
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过失,以及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他人经济上的直接损失。《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