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投资在婚后是否应当归为夫妻共有的问题,并不能简单地做出肯定的回答。
具体情况需要依据双方面临的投资收益情况而定。
若双方在
结婚前已经确立了有关婚前投资收益归属的协议,那么婚后的相关收入便应照此协议进行处理,据此来判断收益是否应被作为
夫妻共有财产加以认定。
反之,如果双方对此未曾设立过特殊商定,那么婚前的所有投资,包括其产生的
孳息及自然增值部分,均不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应归入投资人一方的私人所有;
然而婚前投资在婚后因经营管理所获得的收益部分,却可以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如有一方用自己的
私人财产去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者是由于进行储蓄产生的利息,这些都属于自然孳息,因此这些利息都将被界定为投资方的
个人财产;
又如,一方使用个人财产为某公司或企业进行投资,那么婚后对这个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若能证明这部分利润是由婚后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所带来的,那么这部分收益便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