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道路交通意外导致他人亡故,具体理赔事宜须参照以下规范标准进行:
首先,需计算的是
被扶养人生存补贴费用。
此项费用的计算依据为护理者是否
丧失劳动能力以及该地人民政府于本年度发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如果护理人员为
未成年人,则应计算至其十八周岁;
若是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则整体计算年限为二十年。
不过,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方,每增加一岁,计算年限便会减去一年;
而当受害方年满七十五周岁时,计算期限将缩短至五年。
其次,
丧葬费用也会依照该地人民政府于本年度公布的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作为
赔偿基数。
最后,
死亡赔偿金应以此参照标准计算,即所涉及地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对于这类损失的赔偿,一般的惯例是按照受害方二十年的时间长度来计算,但如若受害方年龄超过六十周岁,每增加一岁,计算年限就会相应减少;
同样,如若受害方年满七十五周岁,那么计算期限也仅有五年。
此外,还有一笔
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计发,这笔费用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影响、被告方的过失严重程度及侵害手段、实施场所、行为方式等方面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到
当事人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情形、事发现场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及被告方对赔偿事项所能承担的经济能力等多种要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