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
非婚生子女的
抚养权同样具有可变性。
非婚生子女应被看待为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价值的公民个体,任何组织或个人皆不应以任何形式加害或歧视他们的权益。
以下四种情境下,申请人可申请
变更孩子抚养权:
1.与小孩共
同居住的父母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残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
抚养责任;
2.与子女共处期间,未能尽到
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孩子等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将直接影响小孩的身心发育;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必要的抚养条件;
4.存在其他必须要进行
抚养权变更的适当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