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帮信罪,其涉及的流动资金在四万美元之间而没有超出二十万美元的支付结算额度的话,这种情况并不能被定义为有“
情节严重”之表现,自然也就没有达到
量刑的标准。
但是,若
犯罪嫌疑人从这些行为中获得了超过3万美元的利润,那么这部分获利便是属于
违法收益且超过了1万美元,这无疑符合了法律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将可能面临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此外,还需要承担
罚金的惩罚。
具体来说,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一个单位明知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实施某种违法
犯罪活动时,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性的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实质性的帮助,而且这一系列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话,该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其他
责任人将会收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处罚,此外,还会面临罚款或单处罚金的
法律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在具备上述任意一种先关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同时引发其他的
犯罪行为,则应该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按照更严厉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从法律角度来看,帮信罪认定的重要因素包括:
犯罪的
行为人必须是适格的主体;
犯罪者必须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行为提供帮助;
此罪行对国家正常的信息网络环境管理秩序造成了侵犯;
而行为人针对此类犯罪活动提供的帮助,如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形式的帮助,并且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