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遭遇非自愿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当事人应首先履行必要的工作交接义务,其次就是完成
工资结算以及经济补偿的核算,紧接着申请并取得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示离开岗位的合法性。
然而,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例如员工在
试用期间遭到明确判定为无法满足录用条件,又或者行为严重违反劳工管理规定或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甚至涉及严重渎职、
贪污受贿,给企业带来了重大损失且
情节严重,甚至遭到了司法机关的严肃
追责,那么用人单位便可以无须提前通知立即采取措施决定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