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定义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对象包括了:
在夫妻两人共同签署
借款协议或在夫妻其中一方事后主动认可该项
债务,同时存在共同意愿进行管理的情况下产生的应偿债务;
以及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如果有一方以个人的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必需而背负起来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