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范围一经确定,严禁在其范围之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变更
房屋用途等可能会不当提高补偿费用的行为。
若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上述规定而进行涉及房屋的
民事行为,我们将不予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就此方面,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时停止办理这些事项的相关手续。
此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必须详细明确暂停期限。
然而,该暂停期限最多不可超过一年。
对于所有涉及到以房屋作为标的物的房屋
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
抵押等民事行为所产生的
纠纷,以及那些与房屋密切相关的如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所属争议问题,当事方均有权利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请求。
另外,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上产生的纠纷,在双方沟通未能达成共识时,应交由负责审批此次拆迁的主管机关进行裁定,或者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出具裁决意见。
如果
当事人对于上述裁决结果存在异议,则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第十六条
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