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肇事后
逃逸的本质属性问题,存在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首先是“罪后表现说”,即认为逃逸行为实际上是肇事者在趋利避害心理驱使之下,进一步加剧了事故损害后果的条件;
其次是“独立行为说”,主张将逃逸视为一个独立的
犯罪行为,所以需要对其实施
数罪并罚或者按照
吸收犯进行处理;
最后是“分别情况说”,认为对于肇事者在实施肇事行为之后而逃逸,从而导致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该根据具体案情来加以区别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
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
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