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依法享有的司法保护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应为三年。
此种保护期限自当权者或有必要知晓其权益受损及其
责任方之日起开始计时。
然而,若权益保全之日距今超过了二十个自然年头,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司法保护;
但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权益保有人的申请,酌情决定延长
诉讼时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