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况涉及到的是,当有人因酗酒而丧命时,与之共进晚餐的同伴们可能面临哪些类型的
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强迫他人过量饮酒。
这种类型的行为通常表现在以野蛮方式强行灌醉他人、使用语言威胁激怒对方、或者威胁若不饮用足够量的酒精即无理取闹等等方面。
无论这种主观意愿是否被特定表现出来,一旦在饮酒过程中有如此明显的强迫迹象出现,那么劝酒之人便应对此产生的损失后果承担相应程度的过失
赔偿责任。
第二,尽管已知同饮人患有心脏疾病或无法承受大量饮酒,却仍旧怂恿他们继续畅饮。
举例而言,主人家知道客人身体状况不佳甚至不能够正常饮酒,但仍然希望其能够享受用餐体验而不惜强行推荐美酒佳酿。
然而,如果因此促使同饮人心脏病发作、高血压病发乃至最终造成残疾并丧失生命,那么劝酒主人家将对此负有责任。
第三,未能确保醉酒者的人身安全。
比如,
当事人已经失去或是有可能失去自控力,清醒程度下降无法左右自身行为,这时如果同桌之人未能将他妥善送到医院救治或者安全送回住所,在此前提下若是由此引发了
意外事故,同桌人将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以上三种情况均表明,在我们日常交往过程中,必须时刻关注和尊重他人的健康状况,避免过度与他人饮酒,同时也需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以确保大家的生命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