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在
交通事故申请复议之后,公安交通警察通常会在十日内就案件重新展开甄别与评定工作。
在此种情形下,原有处理单位需向各方面
当事人发布新的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同时上报至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份。
第一点,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评估,并依据审查结果给出最终的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总览性事实是否清晰明确,相关
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恰当准确,责任划分是否公平公允;
2)
道路交通事故的整个调查过程以及判定过程是否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
3)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新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以
书面形式载明以下五个关键要素:
1)涉及该起事故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所使用车辆,及发生事故的场景等基本信息;
2)完整描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3)详细列举并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所依赖的各项证据及其事故成因;
4)确定各个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可能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过失及其相应的责任;
5)注明准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以及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日期。《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