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拥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它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即广告人通过公众可见的公开方式提出请求,参与者同意完成其规定的行为便可得到相应的回报;
相应地,广告主则有义务向成功达成任务的参与者支付报酬。
悬赏广告实质上是对大量潜在参与者做出的邀约,只要某个参与者表达了接受这一邀请的意愿,那么这份条款即会对两人都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为了避免误解和争议,悬赏广告内容应当制定得具体并且明晰,需要明确承诺方知晓,一旦他决定接受广告邀约,他就将受到这个意思表示的法约束束。
在悬赏广告正式订立之后,将会在广告发布者(指需承担
债务的一方)与成功完成指定任务的参与者(指享有债权的一方)之间建立起债的关系。
具体来说,这种
法律关系将产生以下几种
法律效力:
首先,报酬请求权。
参与者在成功完成预定的行为后,便有权向广告发布者索取应得的报酬;
其次,指定行为落实施行数人的情况下,报酬请求权也依然有效执行;
此外,还有报酬请求权的消失问题。
除了广告已被有效撤销之外,广告发布者支付报酬的责任还可能因为多种因素,如广告规定期限已经过去、指定行为未能实现、无法支付报酬或报酬请求权已经实现等原因导致消除。《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
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