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取保候审方面,需要遵循如下的复杂流程:
首先,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数亲属,或者是由被告人聘请的
律师,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接着,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应当于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回复。
而在正式实施取保候审的时候,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展示
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时要求其本人亲自签收或者加盖印章,以便告知他在接受
取保候审期间所要遵守的各项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具有下列这些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预计可能会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处
附加刑的;
(二)预计可能会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