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醉酒驾驶产生
交通事故但未涉及
人身伤害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该行为疑似构成
危险驾驶罪,将面临
拘役及
罚金之责;
其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管部门应在清醒状态下对其进行约束,并按规定
吊销其
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最后,如醉酒者在未来五年之内,均无法取得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则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相应机关将
暂扣当事人6个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不等数额的罚款。
对于曾因
醉酒驾车而受罚者而言,若再犯此行为,将会被扣除10天以下的
拘留时间,同时也需承担比上次更为严重的罚款金额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处罚。
另外,醉酒驾驶机动车者,将被交管部门约束至清醒状态,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未来5年之内,这部分驾驶员将无缘获取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饮酒后驾驶营运类
机动车的,相应机关将予以15日
行政拘留,并处以5000元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这部分驾驶员在接下来的5年之内将无法获得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至于那些醉酒驾驶营运类机动车的驾驶者,他们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即被交管部门约束至清醒状态,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在此之后的10年内,均无法获取新的机动车驾驶证,即便获得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也禁止从事营运类机动车运营工作。《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