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内,男方产生的
债务女方是否有义务进行偿还,需要依具体情形而定分析:
首先,若该债务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同或由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等形成的共识,亦或是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中以任何一方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之所需而负担的债务,皆属于夫妻共有负债,依据法定义务,应由夫妇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其次,倘若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中的某一方以其名义负担的债务超越了家庭生活的正常需求,则此项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而是应该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