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在涉及
离婚案件中,当孩子年幼未
满二岁时,他/她通常将跟随母方生活;
倘若
当事人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因为其他不幸原因导致生育能力受到限制或是彻底丧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育儿的责任也通常由母方承担;
此外,如果子女已经与其生活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且当他们(即子女)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之后,新的环境会对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灵成长产生显着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下,子女可能更适合继续留在父方生活;
然而,若在这个家庭中已经没有其他的兄弟姐妹可供照顾,但对方则有其他的孩子在身边,那么子女可能会被安排给父亲
抚养;
再者,如果子女长期与某一方家长生活在一起,对于他们的成长发育能够带来积极意义,但另一方却生患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病症,或者存在其他妨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景之下,他们可能无法跟随着另一方家长生活;
最后,如果两个家庭在养育子女的条件上相差不大,但是单独一方的外祖父母已经陪伴他们的孩子度过了漫长的岁月,对外祖父母抚养孙子有要求并具备这方面的能力,上述这些情况都应该优先考虑让孩子继续随外祖父母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