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婚姻家庭法的领域中,关于拥有房屋是否属于伴侣间的
共有财产,这其中存在着许多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然而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在婚礼之前,由单一方以全额
付款方式购得的房产,通常而言并不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而仅被视为买入方在婚前所取得的个人资产。
然而,若在婚后该房产的房地产
所有权证明书上加入了购买者另一半的姓名,则该处房产便将被正式界定为夫妇之间的
共同财产。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需要特别关注——即夫妇中的某位成员在婚前通过贷款方式购买屋宅,但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房屋贷款还款义务。
在此情况下,所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其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理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新时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相关规定,夫妻在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各类收入均被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并由夫妻共同所有:
1、人民劳动所获取的薪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分红等收益;
3、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合法收益;
4、
继承或接受
赠予所得财产(但需排除
遗嘱或赠与合约中明确规定仅归属单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以下各类财产则通常被划归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资产:
1、购买者在婚前获得的财产;
2、购买者因遭受
人身伤害所获得的经济
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约中明确规定仅归属其本人的财产;
4、购买者专门使用的私人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专属其个人所有的资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