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
拖欠款项方面的
诉讼事宜,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原告具备的法定期限为整整三年。
这一时限以自权利人知晓或理应得知自身权益遭受损失及争议方负有相关责任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从权益受损日算起,时长已超过二十个自然年度,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批准适当延长这一时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