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金具体数额的约定,需要由合同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之后共同决定。
通常,违约金的确立应与一方违约可能导致的相对方遭受的损害价值相适应。
若此违约金的约定过于偏高,超过了相对方因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的30%,那么人
民法院在接到另一方申请降低违约金的诉求时,有权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
法规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进行适当调整;
反过来看,如果此违约金的约定偏低,不足以弥补相对方实际遭受的损失,即低于总损失金额的30%,则守约方亦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适当提高违约金。
至于在
退房时需承担的
违约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仅在一方
当事人有严重
违约行为的情形下,另一方面才能有权
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其归还己方预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且还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对于办理
按揭业务的购房者来说,若贷款已经打入开发商账户,这部分房款即可被视作已支付,此时购房者有权请求开发商依照房屋总价值以及合同中的相应条款进行
赔偿,这种赔偿请求是得到法律保护的。
对此,在
购房合同中都会有清晰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每日承担的违约金比例为总房价的日利率千分之一至五之间,购房者可以参照约定计算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