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负责审查
刑事案件时,如发现有必要进行
补充侦查,可选择将案件退回至公安机关进行相应补足调查工作,或者由自身完成相关调查工作。
2.在涉及到的补充侦查方面,人
民法院应确保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所有的补充侦查工作。
同时,人民法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只允许存在两次这样的机会。
当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会对
审查起诉的期限做出相应重新的计算。
3.如果在第二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
证据并不充分且不满足
起诉条件,则应当依法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
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遗
漏罪行、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
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