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在缔
结婚姻之前,一方父母全额
出资购置房产并登记在其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屋便被认定为该子女在婚前所享有的
个人财产。
其次,若在结婚前,一方父母仅支付了购
买房屋的首付款,且登记在其出资方子女名下,但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每月的还款责任,那么在
婚姻破裂后,通常情况下法院将判定住房归属为登记方所有,并由登记方独自承担继续
还贷直至全部清偿。
然而,关于婚内存款共同偿还部分(包括本金以及利息)及由此产生的相应增值权益部分,判定由获得住房的一方向另一方作出适当的补偿也是不可避免的法律规定。
再次,假如在缔结婚姻之前,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购买房产并在双方名下共同登记,则此房产将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
在此基础上,无论是双方约定实行公有制或者按照份额公有制方式拥有房产,还是进一步明确各自享有之所有权份额,均应完全依照之前的约定履行;
倘若双方未曾就共享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则默认为平等分配的共有状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