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房地产
拆迁的纷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首先,围绕着房屋作为标的物所引发的各项
权利义务,例如房屋的
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
抵押等行为产生的纷争;
以及与上述房屋紧密相连的关于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归属权方面的争议,以上两类均属民事范畴,
当事人有权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其次,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为
拆迁赔偿款与安置事项等问题,没有办法达成共同协议时,他们拥有权益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等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此作出裁定。
然而,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定表示不满,则有权在收到
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
起诉讼。
最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内部的建房组织与公房
使用权分配是它们自主进行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方案存在异议,或者单位分房渠道不够透明合理惹出的纷争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这类问题应该先由各单位自行处理或者提交给有关行政部门去解决。《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