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上级检察机关依法带走审理,那么审判地点将是检察院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省级以下(包括省级)的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其直接负责的
刑事案件时,若做出
立案或
逮捕等决定,均须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详细备案与审查;
而在处理直接受理的侦查案子过程中,如打算撤销案件或者决定不
起诉,在完成人民监督员的监督iciency程序之后,需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最后审批。《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