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而设立的
量刑金额准则如下所示:
(1)对于超过三位对象提供了帮助;
(2)在支付结算环节,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3)通过投放广告等商业手段提供的资金规模达到五万元以上;
(4)
犯罪过程中所获取的非法收益超过一万元;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然而在此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在实施犯罪时所导致的严重后果;
(7)私自收购、出售、租赁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累计达到了5张或以上;
(8)擅自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累计数量高达20张以上;
(9)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况。
当
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并且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如果
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可能会面临相应
罚金的
处罚。
类似地,单位组织犯下上述
犯罪行为的话,将会对该单位判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和上述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罚。
如果在存在前述两种行为,同时因此还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案件,那么将依据处罚较重的条款来确定罪行及
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